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文、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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