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 全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辖市、县(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区域综合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主要河道和跨省辖市的河道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有管辖权的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辖市、县(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区域综合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主要河道和跨省辖市的河道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有管辖权的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