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