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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