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