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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