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采砂管理费的;
(四)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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