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