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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