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由下达献血计划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献血计划,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