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9-09-24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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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依照《献血法》和本办法自...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献血工作的法律...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本辖...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大量用血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登记献血,其献...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设置布局合理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卫生、便利的条件,保证献血者安全。 ...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三条 公民献血前应如实填写健康征询表,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其免...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四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五条 公民献血后,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单位完...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冒用完成献血计划...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七条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检验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十九条 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时,各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费(血液的采集、储存、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用血,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还交纳的用血保证金: (一)公民或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血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由下达献血计划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双方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