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献血法》和本办法。
本省现役军人的献血组织动员工作,按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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