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辖区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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