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费(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三倍的用血保证金:
(一)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而本人也未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未献血的;
(三)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而未献血的。
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免交用血保证金。
用血保证金由献血办公室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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