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还交纳的用血保证金:
(一)公民或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献血的;
(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
用血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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