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在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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