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