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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