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四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