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七条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检验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