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向矿山企业、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意见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或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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