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安全的会议,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