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