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重伤、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告人民检察院。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