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矿山企业发生的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矿山企业发生的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