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当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划分和处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或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事故调查结束后,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及时报批结案。
事故调查结束后,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及时报批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