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或有关部门必须根据事故处理决定及时对事故责任者予以处理。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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