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无主管部门的矿山企业的事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有争议和其他特殊情况,由省、省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