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矿山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共同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