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矿山救护组织采取必要的救护协作措施,确保救护任务的完成。具体实施办法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