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鉴定、检验及发放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