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发给矿长资格证书,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考核。
安全培训的内容、考核标准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安全培训的内容、考核标准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