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必须记录存档。职工培训期间应当发给工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