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安全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安全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