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能够从事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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