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斯、煤尘检查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瓦斯、煤尘危害。
有自然发火隐患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灭火安全措施。
有水患的矿山,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氡气及其他有害物质析出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钻井、采油、修井等作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编制井控程序和安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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