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井下空气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采取措施改正。
矿山企业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对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矿山企业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对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