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职能机构的业务保安制度,经常检查安全制的执行情况。
矿长(包括矿务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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