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承担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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