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