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前,对矿山井巷、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及其他项目进行单项验收、评价;对整个生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或试生产。
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前两个月,应向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安全设施完成情况、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对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地质变化情况、矿山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综合评价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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