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应在报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中的安全的内容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批准后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修改,应征得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应在报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中的安全的内容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批准后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修改,应征得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