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未规定由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部门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长及主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矿长进行安全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的,发给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再发矿长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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