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具体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修订,组织职工学习和掌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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