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拓展服务功能,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用人指导、代理招聘、跨地区人员招聘、劳动保障代理和企业人力资源咨询等就业服务项目。
从事劳动保障代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劳动保障代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