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加强业务指导。街道、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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