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