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五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缴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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