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制度,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台帐,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