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